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
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7、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经营、监管、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旨在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2016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条例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划分、注册及备案、管理及评估、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公民健康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法律。根据该条例,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以规范机构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实行虚高或低价竞争。此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护患者隐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等。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如何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涉及多个方面,如治疗效果、医疗安全、服务态度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质量评估标准和相应流程,开展自我评估和内部审核,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评估。此外,各省市也会定期开展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排名,以便公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口碑情况。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该条例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务人员应当临床实践规范、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据此,你可以要求疾控中心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如果其系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其过错执业造成损害,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
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3、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7、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8、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经营、监管、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旨在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2016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条例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划分、注册及备案、管理及评估、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公民健康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法律。根据该条例,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以规范机构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实行虚高或低价竞争。此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护患者隐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等。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如何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涉及多个方面,如治疗效果、医疗安全、服务态度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质量评估标准和相应流程,开展自我评估和内部审核,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评估。此外,各省市也会定期开展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排名,以便公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口碑情况。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该条例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务人员应当临床实践规范、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据此,你可以要求疾控中心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询,如果其系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其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其过错执业造成损害,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